离婚搜集证明分居两年证据的技巧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外地的工作证明可不可以证明我们夫妻分居满两年啊?在此,我们提醒注意:外地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但不能证明该分居系“夫妻感情不合”导致的,换句话,如果对方不想离婚的话,法官完全可以相信对方的话,认为分居完全是因工作关系造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那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对于铁了心要走出围城的朋友,从分居时开始,就要为举证作适当准备。
比如,双方协商签订的分居协议,写明分居开始时间,自己住处,并注明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如果分居后冷静下来感觉仍不适应,起诉离婚时就可作为分居的证据提交。此分居协议也可由律师见证或起草,或经公证处公证。
再有,单方的书面分居声明,用快件性质的邮寄,在备注栏中注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或“分居”字样,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期间属于分居时间。
还有,夫妻往来信件或短信或QQ或电话录音中有关分居的内容。
律师在办案中,还总结出几点:
第一点,分床不分房。即因子女或经济原因,空间上仍同居一室或同处一处房产,只是分床而卧并常年没有性生活。一方起诉,如对方不承认分居,法官一般不会采信分居事实。
第二点,异地住居,分住不同国家或城市,不一定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一方出国、工作地点变动。原因如上述,不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分居。
第三点,能够证明“单纯地理分居”的事实有:单方签署的租房协议、外地暂住证、外地务工证明、外地工作证、一方居委会证明。这些“单纯地理分居”在具体原因上,如能被别人(朋友、亲属、居委会)证明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则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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