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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
2011-03-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承担了共同生活、抚养小孩、社会保障等功能,离婚了,一方有可能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就给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了要求获得帮助的法律依据。但是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第一、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因伤害、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至于一方离婚后尚有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亲属,是否可以认为仍属于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应仅视本人的财产及其谋生能力,决定是否陷于生活困难即可,本人的亲属有无抚养义务及抚养能力可置之不问。

  第二、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即这种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生活困难,而离婚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第三、另一方须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如果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

  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执行,一般来说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第二、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帮助。

  第三、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第五、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受帮助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总之,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抚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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