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细节
导读: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和投资的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也日益变得复杂化,特别是对公司、企业等投资权益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如下:
1、 工资、奖金。
2、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要,不应视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系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首饰、鞋帽等。但对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则不宜因为财产本身是女式或男式的而定为特有财产,而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男方收藏的大量男式名表等。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对几种特殊共同财产的分割
1、公司股权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公司股权估价难以确定以及对于股权分割程序不够明确等难点问题。
2、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对一方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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