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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准予离婚的“准则”
2011-0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系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一)法定离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A、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B、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C、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D、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二)不予离婚的条件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三)司法实践中的“二次离婚诉讼规则”

  所谓“二次离婚诉讼规则”意思是指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离婚,未能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法院一般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超过法定期限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一般准予其离婚的规则。此种规则并非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属于在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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