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 拘传易激发矛盾
2010-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离婚诉讼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应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审慎考量,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未到庭被告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能够正常送达的案件。此时,如果庭前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被告曾单方面出具同意离婚的文书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或等情形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其他证据,则应当综合全案,并结合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客观分析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将被告不到庭的行为视为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时间允许,可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再发一次传票,实践中有的被告就是在第二次接到传票后到庭的。不建议拘传被告到庭,易使矛盾激化。
不能正常送达的案件。有的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又不能公告送达,此时,可向原告释明不能送达应诉材料的法律后果,让其通过亲戚、朋友、同事等途径跟被告沟通,争取让其主动到庭,如其坚持不到庭,则动员原告撤诉,待被告愿意出面解决时再起诉或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如原告坚持不撤诉,书面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做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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