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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赔偿是保障人身权还是财产权?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丈夫何某对妻子王某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妻子主张婚内赔偿。对此有多方观点,讨论婚内赔偿是否应该支持?

  婚内索赔是否该得到主张

  观点一:婚内索赔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我国《婚姻法》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为原则(夫妻约定除外)。虽然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应有份额,但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双方共有,这一条例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因此,若法院作出了赔偿判决,那么只会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效果,判决将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事实上并不可行。

  而婚内损害若想获取赔偿,受害方则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

  提出赔偿要求,而不是孤立地提起赔偿主张。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进一步细化: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观点二:“可期待赔偿”

  江苏省著名律师严某认为,本案中关键是不能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混淆。王某和何某虽然是夫妻,但他们首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至高无上的人身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当事人主张赔偿,法律必须提供支持。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混淆。

  王某因为何某身体受到伤残,伤情严重,王某要求何某对自身造成的损伤赔偿,作为一个公民,合理合法。不能因为他们是夫妻,就剥夺王某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赔偿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

  严律师说,多数情况下,夫妻对家庭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发生婚内伤害后,没有离婚或者没有立即离婚,这就存在加害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够支付的情况。提起诉讼时,可先要求加害人以个人特有财产赔偿,个人特有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当然,确认的赔偿不是现实给予,而是一种期待。如果婚姻关系继续恶化,终至解除,这一期待的份额即可成为现实利益。

  观点三:损害不能替代过错赔偿

  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婚内损害赔偿权,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权,而是婚姻过错赔偿权。因此,对于婚内的人身损害,属于婚姻损害的一种,只能在离婚时一并提起,而不能在婚内单独提起,更不能在离婚后提起。

  相关法学界人士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权,实为婚姻过错赔偿权,其中虽然包含了家庭暴力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完全不同。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取决于损害程度和双方过错,数额是固定的,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无关。而婚姻过错赔偿,则取决于双方过错和双方的财产状况。也就是说,婚姻过错赔偿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以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基数,确定一个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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