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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有些疾病不能结婚?
2005-11-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患有这种病的人结婚,会危害对方的健康,也会使自己的子孙后代受其影响。对患者本人的健康也不利。因此,应当禁止结婚。但对已经治愈的,应当允许结婚。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形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进行医学上的鉴定。这样规定是国家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负责,当事人也应对自己的对方负责。

    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经规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而现在同样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不能结婚。但具体问题又要具体分析,如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的,双方都了解,又都愿意的,一般也禁止。只是要给双方讲明利害关系,让双方都有心理准备,慎重对待。《婚姻法》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是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发考虑的,这对于婚姻当事人的家庭幸福、子孙后代以至民族的健康,都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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