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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
2017-11-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在的人离婚的越来越多了,但很多时候大家都外出打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时候怎么办呢?那么离婚应该去哪里离婚呢?可以异地离婚吗?诉讼离婚的话去哪个法院起诉呢?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管辖权、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通俗来说,管辖权是指该案件应到哪一级法院进行审理,应当由具体的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审理的问题。即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管辖权

  二、原告就被告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对于离婚管辖权如何确定的整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离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应该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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