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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的法律实务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于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即双方均同意离婚;3)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均达成一致意见。反之,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无法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双方均为精神病人,是不能直接协议离婚的,只能由一方或双方的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离婚诉讼。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起诉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实践中,通常是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比较顺畅。

  2)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协议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拟定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离婚协议书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约定。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在罗列了可以列出的财产以及确定了这些财产的处理方式后,还应该明确没有列出财产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这样的约定,往往会避免出现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情况以后,相互扯皮,争议的情况发生。

  第三,应尽量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使离婚协议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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