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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内容理解纠纷
2015-11-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从离婚协议上下文内容来看,该表述紧随双方对住房等财产的归属约定之后,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建筑公司中25%股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故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某建筑公司享有25%的股权中,由原告朱某和被告王某各半分割。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而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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