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妻子患精神疾病 可否与她离婚
李女士:我与张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我名下。去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经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现在,我感觉双方名下财产数额相差悬殊,欲重新分配,不知是否可行?
毕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您与张某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中的“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您若因感觉双方财产差别悬殊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婚后发现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可否与她离婚?
陆先生:婚后,我发现妻子康某患有精神疾病,欲与其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毕律师:康某隐瞒其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与您结婚,婚后因旧病复发从而恶化了夫妻感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您提出的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离婚时,一岁半的儿子的抚养权会优先判给谁?
陈女士:我欲与丈夫黄某离婚,但是经济能力不如黄某,一岁半的儿子的抚养权会归男方吗?
毕律师:《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哺乳期的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界定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遵守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均需要母亲的关怀和呵护,可能此时女方的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是这不影响女性作为母亲在孩子这一特殊的成长时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时男方优越的经济条件可以通过多支付抚养费的形式表现,但是女方的作用却是无可替代的,所以通常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是严格遵守由女方抚养这一原则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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