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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四大原则
2012-03-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会认为是“一人一半”,如果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这个理解是比较片面的。

  因为法律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根本性原则是“平等”分割而不是“均等”分割。虽然两个词不同,但是两个词都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定义,例如:均等分割的结果,是强调分割数量的对等性。但是平等分割,最主要是强调分割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协商结果是平等协商的,至于协商处理后双方分配的数额,可能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会很大的差别。这虽然不是“均等”,但仍是“平等”分割的结果。那么,平等分割原则包含哪几个具体方面呢,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照顾无过错方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协商优先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如果协商的结果是一方多分一方少分,只要协议自愿,一般也不允许反悔 。

  (3)给予补偿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4)照顾女方

  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此规定外,《婚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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