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的户口怎么办?
导读: 离婚案引出孩子户口问题,外地妇女所生子女上户口难的现象,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又非常急迫的社会现实。怎样破解上户难问题呢?多方找寻母亲户籍下落,启动特殊程序,开辟落户“绿色通道,完善政策法规,简化落户办理手续。
离婚案引出孩子户口问题
小辉终于可以安心参加高考了,因为困扰他多年的户籍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按说这本是件高兴的事,可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是他之所以能够上上户口,付出的却是父母离婚的代价。这个故事听起来有些苦涩。小辉1987年出生在天津市宁河县农村,父亲身体有些残疾,那时在当地说不上媳妇,1986年5月与一个来自广西的妇女结婚,婚后生下了小辉和一个弟弟。14年前,母亲突然离家出走,从此便下落不明。小辉妈妈离家出走后,身有残疾的父亲既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地将两个年幼的孩子抚养成人,他整天拼命挣钱,省吃俭用地供两个孩子上学,两个孩子也非常懂事,知道爸爸的辛苦,十分珍惜爸爸为他们提供的学习机会,哥儿俩刻苦用功,学习成绩非常优秀。现在小辉正在读高三,马上准备高考了,可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无情地摆在他们面前,那就是两个孩子一直没有进行户口登记,没有办法参加高考,全家人因此心急如焚。两个孩子为何一直没有进行户籍登记呢?这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有很大关系。由于小辉的父母结婚后,母亲的户籍在广西,而父亲的户籍在天津,父母虽然结婚多年但是母亲的户口一直未迁入天津。按当时的户籍政策规定,两个孩子的户口必须随母亲的户口,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两个孩子的户口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后来他们的母亲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孩子的户口问题更加难以解决。眼看孩子就要参加高考,不解决户口问题就无法报名高考,经过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协商,户籍管理部门的答复是只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一是由小辉的父亲提供小辉父母的户籍身份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是由小辉的父亲提供小辉父母离异、孩子随谁一起共同生活的法律文书、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于小辉母亲已经下落不明,其户籍核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第一种方案显然行不通。为了能给孩子上上户口,小辉的父亲只好无奈地选择起诉离婚这一条路。经过一番痛苦的抉择,小辉的父亲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诉至法院,法院领导听说这种情况后,立即为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不但为其减免了诉讼费用,还安排专业骨干审理此案,使该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孩子小辉哥儿俩随父亲共同生活。随后,小辉的父亲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来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给孩子申请户籍登记,不久孩子的户籍终于有了着落,当拿到孩子户口本的那一刻,小辉的父亲百感交集,终于了却了压抑在心中多年的一块心病,为小辉兄弟俩解除了后顾之忧。现在已上上户口的小辉正在加紧考前复习,专心致志地埋头备考,再也不用为自己没有户口而发愁了。小红也与小辉有着类似的经历。小红同样出生在宁河县农村,父亲是当地的一名复员退伍军人,母亲也是广西人。1988年4月,小红的父亲与母亲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登记结婚,转年3月生育长女小红,次年又生育了一个妹妹。由于母亲的缘故,小红姐俩的户口也一直没能在当地上上。两个女儿的降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多欢乐,然而好景不长,小红的父亲突发精神疾病,因此夫妻经常吵架,温馨的家庭从此再无往日的欢笑。1993年,小红的母亲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突然离家出走,后来得知其回了广西老家。由于父亲患病,孩子尚小,只能由孩子的姑姑监护抚养。日子一天天过去,小红也逐渐出落成了一个大姑娘。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小红中学毕业后,便想外出打工,以供妹妹上学和帮父亲治病,于是她便与人结伴来到广东,在广东一连找了好几家用人单位,可由于她没有身份证,人家都不敢招用她,甚至连住宿都成了问题,而这些都是因为她没有户籍,无法办理身份证造成的。万般无奈之下,小红只好又回到了农村老家。这次外出打工的遭遇,使小红深刻认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而要办身份证,必须得先解决自己的户口问题。由于母亲是外地人,户口不在本地,按政策没法办理自己的户籍,那么怎样才能给自己上上户口呢?这让小红很犯难。经过多方咨询,小红了解到父母离婚后通过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自己与父亲的父女关系,这样就有可能上上户口。于是,她把这个想法告诉了父亲的监护人也就是自己的姑姑,姑姑觉得也只有这个办法了,于是患有精神疾病的父亲在监护人姑姑的代理下,一纸诉状将离家出走的母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的父亲和母亲离婚,自己和妹妹随父亲共同生活。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小红的父亲和母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小红和妹妹随父亲一起生活,在父亲身体健康恢复以前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暂时由监护人孩子的姑姑代管。小红户口问题也以父母离婚的结局而解决。
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婚姻产物
上述案例说起来有些苦涩,但却绝非简单的个案,这种情况在天津农村和全国其他地方并不鲜见。因为这些案例所反映的并不是简单的离婚问题,其中更重要的是涉及了一些外地妇女婚后所生子女的户口问题,而这个问题是在过去那个特定的历史年代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后,1958年1月颁布的第一部户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提出“随母落户”的原则,亦即孩子出生后,其户口应随母亲的姓氏和户籍。这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制度,但由于户口迁移政策统的过死,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特别是对于那些妇女婚后与丈夫所在地的户籍不一致的夫妻来说,那个时候,要想给新生儿上上父亲所在地的户口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因生活困难,为了生存便远嫁到天津农村,那时只是为了能过得更好一点,而与其结婚的大多是在当地生活比较困难找不到媳妇的群众。这些千里迢迢嫁到天津农村后的妇女,从结婚之日起几乎就没再回过原籍,由于没有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始终无法在当地落户。这些妇女结婚生子后,按当时的户籍管理政策,孩子出生后必须“随母落户”,她们孩子的户口随母落户原籍根本不现实,又没法上在当地父亲的户籍上,结果这些孩子就成了没有户口的“黑人”。这些上不上户口的孩子,是那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婚姻产物,与当时的户籍管理政策等有很大关系。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户籍政策有所松动,实行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和1997年以前随母亲的户口还可转投父亲户籍的政策等一系列新规定,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边远地区妇女远嫁出现的子女上户口难的问题并在不其列,他们成了户籍政策中的一个盲点,因为新政策并不适用于他们那些特殊时期出生的孩子。他们唯一能够落户的方法就是回母亲原籍找寻母亲的户籍,然后再办理自己的户口。可这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没有户口,入学、升学、承包土地、就业、婚嫁等都成了问题,成为这些孩子成长的烦恼和许多家长非常头痛的问题。现在想起给孩子补办户口,受政策所限和个人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变得越加困难。由于时过境迁,这些远嫁过来的妇女如今都已四五十岁,远在家乡的父母有的已经过世,她们的户口,有的那时就丢了,另外,由于她们已与家人失散多年,户籍有没有注销能不能保留也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现在去找,恐怕也非他们个人能力和财力所能及的。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那些嫁自边远省份妇女的家乡生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久别故乡的思乡之情日益强烈,有些妇女便萌生了回家的念头,有的甚至一去便不再回来,连找都找不到,由于婚姻已名存实亡,她们的丈夫只好选择与之离婚。一旦离婚后,这些孩子再想利用母亲户籍上户口的希望就更加渺茫。
如何破解上户口难的问题
外地妇女所生子女上户口难的现象,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又非常急迫的社会现实,他们之所以至今仍没能上上户口,是因其特定历史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尽管只是极少数,但却是客观存在,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孩子本是无辜的,他们应该也有权利拥有自己的户口,那么解决这个困扰他们多年的上户口难的出路在哪里呢?宁河县办理此案的资深法官总结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主动出击,多方找寻母亲户籍下落。尽管这样做可能困难重重,但却是目前条件下唯一可行的办法。对于现在还没能上上户口的孩子,父母应动用各种手段和渠道,条件许可的话可直接到女方原籍,通过女方家人和当地派出所等部门积极找寻户籍下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这样子女户口的落户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启动特殊程序,开辟落户“绿色通道”。针对那个特殊历史时期遗留的外地妇女孩子上户口难的问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高度关注这群特殊的弱势群体,摸清他们的实际情况,对那些落户确实困难的群众,主动启动领导督办的特殊程序,积极为他们开辟户口落户的“绿色通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上户口难的问题。另外,完善政策法规,简化落户办理手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该克服户籍办理的通常观念,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和有关证据材料,对那些离家出走的妇女,在男方选择离婚后,对法院出具的判决确认子女关系的法律文书,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该尊重其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这些特殊群体子女户籍登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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