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诉讼 > 正文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小强为离婚而在诉讼中承认自己与人同居,其妻当庭提出索赔。7月2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强赔偿4000元。

  2004年9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居民小强和小艳登记结婚。婚后小艳经营一家服装店,小强受雇于一家运输公司开车跑货运。小强长年出差在外,与小艳聚少离多,双方感情日渐淡漠。

  2008年10月,小强到隆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他拿不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法官向他释明诉讼风险后,小强申请撤回了起诉。

  今年6月,小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承认自己从2007年起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已有外遇并同居生活,坚决要求与小艳离婚。小艳同意离婚,但以小强对造成离婚有过错为由,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有婚外恋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小强赔偿小艳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韦方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婴儿,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的内容。小强与小艳的婚姻破裂,是小强有外遇造成的,小强对此存在过错,小艳无过错,依法有权提出索赔。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