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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缺席判决
2011-03-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不想离婚,于是否认收到法院的传票,认为这样就可以不离婚。其实,法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方否认收到传票,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示期一过,法院会认定当事人收到了传票。这样审判程序依然会继续!因此,当事人明知的做法是积极应诉!

  【背景】

  今天,突然接到一个十多年没有联系的家乡人(华哥)的电话,他说老婆(桃姐)在家乡法庭起诉离婚,自己已经两次收到法庭寄来的传票。华哥和桃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一个16周岁,另外一个1周岁。桃姐的诉讼请求是:1、两个女儿均由桃姐抚养;2、全部财产均归桃姐。华哥不想离婚,问我有什么办法。

  【问题】

  1、华哥说法庭用快件寄来的传票由华哥公司的门卫签收并转交给了他,自己并没有在快件的签收的地方签字。那么,华哥可否不理会法庭的传票,当作没有收到?

  2、如果华哥不回家乡法庭参加诉讼,那么法院会判决离婚吗?对华哥有什么不利的影响?

  【分析

  虽然华哥没有亲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是华哥的同事为其签收并且将快件交给了华哥,实际上达到了送达的效果。如果华哥否认收到传票,可能的后果有:①法庭认定传票已经送达给华哥,从而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开庭;②法庭认为传票没有送达给华哥,从而进行公告送达,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庭依然可以在华哥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不论怎样,都不能认为只要华哥不参加诉讼,法庭就不能开庭审理他的离婚诉讼。如果华哥不参加诉讼,法庭缺席审理时,可能更多地考虑原告桃姐的意见,作出的判决可能对华哥不利。因此,华哥如果不想离婚,或是对财产分割、子女问题有自己的意见,就应该积极应诉。

  【相关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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