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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否不出庭?
2015-10-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网友问:我是包头市固阳县人,2007年在呼市打工时认识了河北省献县的王某,我们第二年就结婚了。从2011年开始,王某就不管家了,挣下的钱也不往家里拿,就连孩子的日常费用也拒绝承担,原来他已经有了外遇。近日,王某向当地法院提出了和我离婚的诉讼请求,我也找了一位亲戚作为代理人准备应诉。但由于孩子年幼,我又身体不好,无法到他的老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全权应诉?

  内蒙古蒙律师: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不好把握,很难就具体的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不过,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外地不方便亲自到庭等情况。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之外,也允许有例外。但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为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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