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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需要另行起
2011-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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