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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外情调查合同被判无效
2011-08-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有悖社会公允 牟取高额利润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佛山市博皓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女士预支的调查费用人民币4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于签订协议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调查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届时应提供包括视频资料及第三者所生小孩出生证明等资料。双方还约定,原告须于签约当日向被告预支业务费4800元,待完成调查业务后再行支付1200元。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了4800元,但被告却不能如期向原告交付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资料。原告要求被告退款但被拒绝引发争议。原告遂以委托合同无效为由将被告推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预收的调查业务费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的目的是要求被告调查收集原告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该合同有悖社会公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调查婚外情别触犯法律雷区

  宣判后,主审法官李军耀对本案判决理由予以了解读。

  李军耀说,尽管原告与被告订立委托合同是基于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所享有的权益,但结合具体案件,由于原告并未掌握所谓第三者的情况,而被告如要圆满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调查义务,则必然要通过跟踪、盯梢甚至偷拍原告的丈夫等手段,从而找出躲在背后的第三者,方能进一步收集他们的婚外情证据。从这一个过程看,这种私自调查行为必然严重侵犯到原告丈夫的隐私权,甚至可能危及其他普通群众正常的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造成无辜者受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的规定,本案委托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近年来国内所谓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以牟取高额利润的私家侦探或者咨询顾问公司日益增多的现象,李军耀指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此,擅自委托他人或者随意接受他人委托调查婚外情证据时,很可能触犯法律雷区,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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