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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准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准予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双方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

  2、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步骤

  (1)申请。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自愿离婚;

  双方离婚的原因;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已达成协议,是否真实合法。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

  3、不予受理的离婚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方要求离婚的;

  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女方在怀孕或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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