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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后可否反悔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与妻子几年前结婚,婚后一直住在她继承的4间平房内。1年前,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约定四间房归前妻所有,我们婚后积蓄的3万元、全部家具、家用电器都归前妻所有,女儿也由前妻抚养。离婚后,我搬出原来住的房子,住在叔父家。最近,由于表弟要结婚,我必须搬出来,而我自己也准备再婚,只是没有住房。听说夫妻结婚满8年的,原属一方所有的房屋就归双方共有了。当初离婚登记时,因不了解这一规定,且急着分开,什么条件也没有提出,现在遇到实际问题,后悔当初让步太多。以我现在收入,不但买不起房子,筹措再婚的费用都很困难。请问律师,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原来协议,重新分割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我提出要求后,前妻连离婚的协议也取消了怎么办?读者胡含

  您的问题主要是有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对原来达成的协议能否反悔的问题。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4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有关协议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除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宣布离婚无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要求取消离婚登记。如果离婚双方一致要求恢复夫妻关系,也只能依法办理复婚登记。您没有与前妻复婚的意向,所以,完全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提出“取消离婚协议”的要求。同时,您也不能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房屋和其他财产的归属问题。原因是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是双方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并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已经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当事人应恪守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那么,您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离婚协议的诉讼呢?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的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您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问题尚未实际处理时,一方反悔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财产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由于您与前妻的离婚财产协议早已履行,就不能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了。

  另外,您信中还涉及一个问题:原来妻子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经过一段时间后,能否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曾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可视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必须明确,这一规定仅仅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依据,作为“司法解释”,它并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除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外,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离婚,都不适用这一规定。您和前妻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的离婚手续,所以,您前妻婚前个人所有房屋不能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即使您当初知道了这个司法解释,也不能以此为依据提出把房屋按共有财产分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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