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程序 > 正文
离婚登记有误少妇状告政府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今年30岁的女子林岚,因离婚证的错误而导致与新的婚姻擦肩而过,一气之下,将颁发离婚证的某镇政府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了一场行政侵权赔偿官司。

  《离婚证》上年龄有误1997年12月16日林岚因与丈夫吴某感情不和,双方一起在福安市某镇政府民政办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办人员接待了林岚夫妻俩,审查了有关的手续之后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就填发离婚证两份,林岚与吴某各一份。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共有四项:一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婚生女儿由男方吴某抚养,林岚不负担女儿抚养费用;三是家庭共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各人所用物品归各人所有;四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

  林岚离婚后一直独身。今年初经别人介绍与台湾省高雄市鼓山区洪某认识,接触后双方都有好感,林岚随后准备与洪某结婚,今年3月20日双方高高兴兴持有关材料来到福安市城阳乡民政办开具结婚证。然而民政办主任审查后认为,林岚《离婚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户口簿的不符,而且无证号名称表述,也未填林岚身份证号码以及女儿的姓名等,财产处理栏也未填写,因此拒绝办理婚姻登记。

  经过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过程,林岚虽然多次试图向洪某说明原因,但洪某认为林岚人品有问题,不诚实,拒绝听取林岚的解释拂袖而去,这桩婚事就此告吹。林岚备感委屈和痛苦,于是,于今年7月5日一纸诉状将福安市某镇府告上法庭。

  林岚在诉状中称,自己与丈夫的离婚请求正当合法,作为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应为原告办理合法的离婚手续,结果出具的是有重大错误的离婚证,造成原告无法再婚的结果。这不但造成了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造成原告精神痛苦。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变更和补充1997年12月16日第004号《离婚证》中的错误事项及不规范事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

  被告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林岚的起诉,被告方某镇政府提出了反驳意见。

  第一,原告起诉的《离婚证》系1997年12月16日所作,且其诉状中所述当时办理离婚证时其亲自到场,并领取了离婚证,应当知道答辩人已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原告在诉讼中无任何物质损失的陈述,仅简单提出要求赔偿,从诉讼中丝毫看不出原告有何种物质损失的存在,该项诉求无相应事实的支持。原告与台湾人洪某关系如何,现不得而知,如原告诉状中所述双方因故婚事告吹,原因也可能是多种的,将所谓婚事告吹的责任归结到被告方身上,无事实依据。同时原告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无相关法律依据。今年8月7日上午,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