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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申请离婚登记程序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申办对象资格: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相应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办材料: (1) 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2)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 自愿离婚协议书;

(4) 双方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七)颁发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程序免费,《离婚证》工本费 9元/对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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