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离婚问题 > 离婚程序 > 正文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