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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2011-07-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赔偿的含义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离婚赔偿的范围

  《婚姻法》规定了4仲可以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只有以上的四种情况才可以申请离婚赔偿。离婚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离婚赔偿的程序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赔偿的计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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