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离婚顺利 需办理什么手续?
2010-11-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民政离婚,即登记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第二,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第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第四,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