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国际经济文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人们的生活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挑战与可能性,人们的文化层次交流越来越便利,在国外结婚,或者同外国人结婚的情况也不少见,一旦涉外程序闹到离婚,关于涉外离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涉外离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涉外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涉外离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涉外离婚程序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他的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还有什么问题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