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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2019-02-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只要可以协议离婚,就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了。而不能协议离婚的话,就只能去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了,全国有那么多家法院,但不是所有法院可以受理你的离婚诉讼的,所以哪些法院可以受理,法院关于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有没有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呢?

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法律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起诉离婚可不是地图上随便搜家法院就可以了,而且各家的婚姻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必须要找对法院才能够受理你的诉讼,还要清楚各级别的法院所规定的管辖范围、管辖权限等问题。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联系我网站的律师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好了,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了,谢谢你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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