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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离婚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2016-12-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证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之后才能取得。由此可见,颁发离婚证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颁发离婚证要经过哪些程序呢?而离婚之后发现离婚证丢了,此时又该如何处理?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颁发离婚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

  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1、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3、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5、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二、离婚证丢了怎么办

  《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

  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 ) 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 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你拿到该证明书才可以办理结婚。

  夫妻如果想要离婚的话,需要先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等做出协商,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再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相关部门才会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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