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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2016-07-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离婚必定要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准备离婚材料,那么哪些材料必须用到呢?满足何种条件能离婚呢?下文将对其进行讲解。

  一、离婚满足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可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离婚需要的材料

  1、协议离婚证件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2、诉讼离婚证件: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离婚手续。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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