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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的法定程序2015
2013-12-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要办理哪些法定程序呢?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在我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定程序是办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按照上述规定,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二:

  第一、是离婚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也就是说,夫妻确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离婚是双方的共同要求,而不是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而违心地同意离婚的。

  第二、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需要适当处理的问题包括:离婚后子女归何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育费如何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一方是否需要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和予以适当帮助等。在个案中这些问题是多少不等的,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是不能为有效的意思表达的。

  关于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中作了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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