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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程序
2011-09-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以《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为例,各地的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地方法规应大体相同,可以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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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适当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 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六)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必须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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