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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006-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如下证件:

(1)本人的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2)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单位出具结婚状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跨乡(镇)、街的加盖乡(镇)、街印章。

(3)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应持劳动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凡离过婚的要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丧偶的要持配偶死亡证明。

(6)属于痴、呆、傻人员要持《痴、呆、傻人员结婚身体检查审批表》。

(7)男女双方必须提交3个月以内的婚前体检证明及照片两张。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的团以上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手续,领取结婚证明书;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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