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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及其举证责任
2018-09-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关系。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及其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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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被视为双方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时,《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另外,我国物权法又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笔者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应按照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应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分割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的,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主张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包括同居期间的收入证据、财产来源证据、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实际证据、财产属于专属用品的证据、财产的过去或现在的使用状况等;证据形式可以是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2、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份共有或按出资额确定的共有人,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按份共有的约定协议书,或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等;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赖以出资的收入证明等约定之协议书,或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视听资料;财产现存方式与价值等。

  3、主张己方无过错应多分或者照顾的,对方有过错应少分的,应当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及过错程度的证据等。

  4、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首先应当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财产的真实情况,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视为按等额享有。现在大家了解到了关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和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了吗?当您遇见这样的事故纠纷,您更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离婚法律网为您提供最优秀的律师解决您的所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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