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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意思分解」

  以上是关于的规定,比较简单易懂。重点掌握第7条规定的禁止条件,并弄清什么叫三代亲,什么叫姻亲,什么叫血亲。

  「重点法条」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相关法条」 《解释(一)》第4条。

  「意思分解」

  关于婚姻登记,是一难点,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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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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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反《婚姻法》第5条的;

  (2)违反《婚姻法》第6条的;

  (3)违反《婚姻法》第7条的;

  (4)已有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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