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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难道有错?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种封建的做法,新中国的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谁也不能强迫子女的婚姻。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对自己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指缔结婚姻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与何人结婚、何时结婚、在何地结婚以及不结婚等,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无权干涉。不少父母把子女当作商品,索取高额的或嫁妆,或者强迫包办子女的婚姻。有的父母为儿女定下娃娃亲,这是一种典型的包办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家长制度的产物,其行为侵犯了当事人自主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这些违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尊重当事人自我选择自由的干涉婚姻的行为是违反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的。而且这种干涉他人婚姻的现象发展到极端就出现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甚至会发展成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罪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不法行为,如果动用暴力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还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法律给于严格的保护。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有的父母甚至动用暴力,这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子女应该对双方的父母晓之以理,争取使他们同意自己的婚姻。如果他们仍然固执己见,就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特别是遭到暴力干涉婚姻时。关于得不到父母承认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只要男女双方是自愿的,不存在其他《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的,当事人就可以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而成为合法夫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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