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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011-09-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这是近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一个合法的结婚行为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结婚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判断自然人结婚的行为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为标准。按照我国《》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已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则不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结婚的年龄比成年年龄要低,因此要求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以帮助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决定婚姻大事。如《法国民法典》第 388条规定,“男或女,年龄不满18周岁者,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按照法国法律,18周岁以上者为成年人。而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男满18周岁,女满15周岁可以结婚。因此,在法国就可能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于是,该法典第148条又规定,“未经父与母同意,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即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得到父与母的同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高于成年年龄,不存在未成年人结婚需征得父母同意的问题。

 

   2、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

 

   当代各国婚姻法大都要求结婚必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如《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规定:“结婚必须有结婚人在户籍官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之意愿”;《瑞士民法典》第117条规定,“身份官员应向婚约双方分别询问有无结婚的意思。在得到对上述问题肯定的答复后,身份官员宣布,因双方的同意,婚姻依法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何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般认为包含三层意思:首先,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最后,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不过,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不是说男女双方不可以就结婚问题向第三人(父母、亲朋好友等)征示意见,也不是说第三人不可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纳第三人的建议,应由结婚当事人决定。

 

   自愿意味着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强迫或干涉。一般情况下,在自愿基础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应当注意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排除外来的干涉,而并不附加其他的条件。男女双方的社会、经济等地位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婚姻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这些必然对当事人作出决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不能为“真实”制定其他强制性的标准,只要是为了建立共同婚姻生活而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这种“真实”是说在当事人表示自己的意思时是出于个人的真正意愿。经过一段共同生活,当事人对的认识可能发生转变,但不能以此否定原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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