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结婚条件 > 正文
婚约的效力
2011-09-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约,也称订婚或定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封建社会,六礼中的前四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定婚有关,定婚是婚嫁的必经程序。在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理院仍然对定婚作如下解释:

  “定婚为成婚之前提,据现在继续有效之前清现行律载,男女定婚,写立婚书,依礼聘要。文载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等语,是婚约必备的条件之一,婚能为有效成立,苟无一具备,虽无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

  我国目前有些地方,虽仍有婚约这种形式存在,但从现行上看,并没有关于婚约的明文规定,在法律上既不禁止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也不承认婚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