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结婚条件 > 正文
律师谈结婚(五)—— “欺诈结婚”
2011-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关于欺诈结婚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我国没有关于欺诈结婚可撤销的规定。原因在于欺诈婚姻的特点,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有犯罪前科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关于欺诈婚姻的效力问题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法治原则,在我国,被欺诈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按照无效婚姻或者处理。关于这个问题,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者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