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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11-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精神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案情介绍:崔某与侯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侯某发现崔某性情突然暴躁起来,神智也是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诊断,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三年以上。后经近一年多的治疗,崔某的病情始终不见好转。为此,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侯某认为,崔某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应当依法判决认定该婚姻为。

  评析:笔者以为,该婚姻应系有效婚姻,因为精神疾病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疾病,国家立法机关一直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相反,2001年6月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都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的疾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与列举。

  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下列四类疾病:(一)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婚姻法》提及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就是《母婴保健法》上所说的暂缓结婚的疾病。尽管《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属于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而且一个是民事法律,一个属行政法范畴。但是,在有关影响到结婚的疾病范围上,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法律上的双重标准,而且,法律的标准必须符合医学标准,两者应当是一致的。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所指的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而并非患有重型精神病,也就是说,其并不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崔某与侯某的婚姻系有效婚姻,但因崔某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规定,故可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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