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结婚条件 > 正文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11-09-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这里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塞取财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实际上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男方向女方索要的只是罕见的例外。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以此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应当指出,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是有严格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具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是,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当事人(多数情形下是女方)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婚姻本身一般说来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包括父母)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婚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此类行为比买卖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同样也是不可低估的。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往往会给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的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有的人甚至将自己当做待价而沽的商品,这当然是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意的,是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人改正错误,但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问题发生纠纷,包括在离婚时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司法解释酌情处理。

  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应当注意它和正当的馈赠之间的区别。男女双方之间,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出于自愿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这种赠与并非被迫付出的代价,即使价值较大也无可非议。此外,还应当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下,骗财者并无与被骗者成婚的真意,这已经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自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