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011-07-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过错方离婚时的赔偿责任。即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如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除了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外,还可以认定上述行为妨害民事诉讼,并视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