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 正文
婚姻法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011-07-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过错方离婚时的赔偿责任。即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如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除了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外,还可以认定上述行为妨害民事诉讼,并视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等制裁。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