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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他人再婚自由的协议条款无效
2011-05-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的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样的协议条款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

  田某(女)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并已办理完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李佳(一岁)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离婚后,田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解决女儿抚养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田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的第二、五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有效;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法律分析: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女方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限制,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而无效。《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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