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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 何谓民族成分?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民族成份。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因不同民族男女通婚后所生子女或不同民族成份确定。因不同民族男女通婚后所生子女或不同民族的公民之间发生能婚、收养的,申请确定或者变更民族成份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或养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都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3、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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