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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遭侵害怎样寻求救济措施?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我国婚姻法为防范和制裁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不法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机制。救助措施是指救助机关依据遭受非法侵害人的申请而为其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在理解救助措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实施救助的主体是依法拥有救助权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主体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行政机关,以及受害人、不法行为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法定救助单位依法救助受害人,既是其职权,也是其义务和职责,对于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必须依法劝阻、调解、制止、惩罚、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放弃或相互推诿。

  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妨害婚姻家庭不法行为的受害人。对妨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应做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姘居等行为,还应包括其他不法行为,如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等。

  实施救助的方法依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实施的救助措施有调解和劝阻;公安机关实施的救助措施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给予行政处罚及侦查;检察机关实施的救助为对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实施的救助措施为对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决,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以受害人实施救助,除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主动干预外,一般应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而实施。这是因为,婚姻家庭属于私人生活领域,涉及个人隐私,有关组织一般不宜未经受害人请求而自行介入,否则有可能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而且,由于受害人与违法犯罪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等自治方式解决,也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尤其是司法机关作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过多过早介入更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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