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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结婚 彩礼应返还
2011-02-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必须符合: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应当支持。

  2010年初年轻的小王和小程相识了,在相处了几个月时间后,双方于2010年3月2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过仅仅一个多月的“婚姻”生活后,小王却一纸诉状将小程诉诸法院要求小程返还彩礼钱32000元。

  庭审中,小程的父母十分不满,主张双方已经在农村“大操大办”,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大家都认可他们的婚姻关系,现在小王提出“离婚”,应该由他们赔偿女儿的全部损失。而经肥西法院小庙法庭审理后,发现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小王和小程并非合法的夫妻关系,遂作出小程返还小王彩礼的判决。

  法官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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