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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缔结婚姻 撤销婚姻登记摆脱束缚
2010-12-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具有特殊身份,丈夫是用伪造的身份与自己结的婚。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是否受理该案存在着分歧。那么,当事人的离婚愿望能实现吗?

  [案情]

  2007年10月2日,原告江某与外市人黄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一直未将户口迁入本地。2008年4月,黄某与江某发生矛盾后即出走。原告多处寻找,均未能找到黄某。后经公安查询,黄某身份证上的出身地并无与江某结婚的黄某,黄某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系伪造。故原告向法院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

  [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在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诉讼的被告是其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属于一个明确的被告,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以虚构的黄某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应不予受理。黄某为一虚构的人,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的受理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黄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是此姓名为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黄某的人,而原告江某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人黄某显然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因无法确定本案所谓的黄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且目前无法对所谓的黄某提起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程序,故无法确定管辖权法院。因此,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

  江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黄某用伪造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属于婚姻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江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若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的义务,江某可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由,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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