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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有哪些?
2017-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只要是两种,一是禁止近亲之间结婚,还有一种就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但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究竟法律中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有哪些?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性病。

  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

  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

  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瘫痪。

  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5、麻风病。

  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6、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二、无性行为能力的能否结婚?

  关于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关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律师365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为大家做出了介绍,主要包括了六种。而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无性行为能力的人也是不能结婚,但其实法律中并没有限制这类人结婚,因此只要满足其他的结婚条件,那也是允许其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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