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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结婚美国离婚 回厦门分财产适用哪国法律?
2016-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  美国人约翰(化名)和中国女子晓菲(化名)结婚多年,他们生育了一子一女。数年前,他们感情破裂,闹上法庭,最终调解离婚。

­  离婚时,双方约定两个孩子由晓菲抚养,约翰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约翰从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他还擅自将女儿小露从学校带走。

­  不过,由于约翰常年出差,他在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经常租住在酒店、公寓和写字楼中,小露被带走后,就没有再上学。对此,约翰的解释是小露是美国国籍,美国的法律并未强制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

­  为此,晓菲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小露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内,依法应适用我国法律。因此,法院从有利于小露成长的角度考量,将两个孩子判给晓菲抚养。

­  【法官说法】

­  一切为了孩子

­  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跨国离婚案也在增加。导报记者从厦门各区法院了解到,最近法院审理的跨国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  跨国宝宝该判给妈妈,还是跟随爸爸?对此,法官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像上述晓菲这种情况,应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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