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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才能办准生证” 法律上站不住脚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6月16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在实体法上,凌女士能否获得准生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该胎儿是否属于婚生子女。二是该胎儿是否具备超生情况。一般认为,“婚生子女”并不仅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娩的子女,还包括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不少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了直接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

  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出生前的181日至302日为受胎期;夫妻在受胎期同居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法国民法典规定结婚达180日以上所生的子女,婚姻终止后300日以内所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虽然并未对“婚生子女”给出明确概念,但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考量,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在妻子怀孕后离婚了,若是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也要推定前夫即是孩子的生父。凌女士腹中的胎儿显然需要被推定为其与前夫毛先生的婚生子女。

  凌女士属于第二次离婚,在第一次婚姻中生有一女,但她第二次婚姻的丈夫毛先生属于初婚。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可见,双方符合计划生育的法定条件。

  即使毛先生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但目前也未有相反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并非其亲生。孩子出生后,他有权利申请亲子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确非生父,他有权拒绝承担孩子父亲的所有义务,甚至还有权诉至法院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计生部门将所占用己方合法生育名额清空,重新认定为他在婚姻期间无子女。

  如果事态发展到上述境地,当地计生部门也将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凌女士征收加倍的社会抚养费。可以说,如果孩子确实并非毛先生亲生,凌女士则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自食苦果。

  然而,目前情况下,虽然凌女士的离婚属于“计划外”,但其腹中胎儿却属于“计划内”,所有不给凌女士办理准生证的理由,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当地计生部门作出“男女两方复婚后再办理准生证”的建议更是无理取闹。

  还须指出,凌女士着急办理准生证的重要原因在于,当下不少医院在建档时,必须产妇提供准生证,不少地方没有准生证拒绝为孩子上户口。事实上,这些做法都有悖法理与人情。是否具备准生证本与医院是否提供生育服务无关,户口只是公安机关对居民进行管理的一种证明材料,和准生证也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证明,并不能相互挂钩。

  实际上,透过这起事件,我们不仅要呼吁保障非计划离婚者的计划生育权,扫清公民法定生育权利依法落地的制度性障碍与非法干扰,我们更要呼吁,即便对于违法生育者,对于那些依法不能办理合法准生证的父母,也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惩罚,而不能法外施罚,不能让各种负面影响野蛮生长、肆意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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