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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16-06-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下面为您提供的与复婚手续办理的相关问题的信息:

  一、复婚概念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2003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三、复婚办理所需证件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四、复婚办理程序

  审核申报资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五、申报材料

  中国公民: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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